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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创业的条件和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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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自主创业的条件
一般认为,毕业生在自主创业成立经济实体中担任法人代表或股东的视为自主创业。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毕业生进行自立创业,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条件包括:
1、个人条件
个人条件包括合理的知识结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 商业知识、法律知识等);健全的人格特质(主要指性格和心理承受能力等);较为杰出的应用能力(学习能力、协调能力、 交往能力、洞察力和决断能力等)及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等。
2、资金条件
有效筹措资金是自立创业的前提,包括是否有资金来源,筹集资金的可能性等。
3、团队条件
优势互补的团队是自主创业的基础,创业团队有利于优势互补。自主创业“万事开头难”,要处理的事情面广量重,靠一个人的力量很难有效地处理各类情况。组建创业团队则能有效进行技术创新与经济管理的互补。如果具备有效的管理,还能保证创业团队形成最大的合力,在市场充争中取胜。
一旦确定创业,则应该根据自己的优点、劣势,寻找和自己有共同意向,同时能互补的合作伙伴。
4、社会关系条件
广泛有效的社会关系是自主创业的保障,一个初期开办的公司,往往需要得到各方面的帮助才能发展。“天时、地利、人和”,创业者需要在社会环境中调动一切有利的因素。 对于学生创业者,他们比社会创业者欠缺的是广泛的科会关系,竞争中也常常处于不利地位。这不仅仅体现在公司的资金筹措上,还包括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等一系列方面。
二.学生创业面临的问题
专家分析认为,大学生创业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 知识限制。创业计划大赛中,评委发现许多创业者无法把自己的创意准确而清晰地表达出来,缺少个性化的信息传递。对目标市场和竞争对手情况缺乏了解,分析时采用的数据经不起推敲,没有说服力等等,这些无一不反映出大学生创业知识的缺乏;
2、 缺乏经验。大学生有理想与抱负,但“眼高手低”,在创业过程中除了能“纸上谈兵”之外,对具体的市场开拓缺乏经验与相关的知识;
3、 心态问题。学生创业首先要有“风险意识”,要能承受住风险和失败。还要有责任感,要对公司、员工、投资者负责。务实精神也必不可少,必须踏实做事;
4、 创新能力薄弱。大学生创业失败的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技术创新;
5、 资金问题。表现在急于得到资金,给小钱让大股份,贱卖技术或创意。另外对风险投资不负责任地使用,烧别人的钱圆自己的梦。每一轮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投资者都将影响后续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行性和价值评估。因此,对于尚处早期的创业公司来说,应引入一些真正有实力、能提供增值性服务、与创业者理念统一的投资者,哪怕要暂时放弃一些眼前的利益 学生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上海:大学生创业享受优惠政策
今年7月开始,上海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四项优惠政策,即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以及部分税费减免。
为了鼓励大学生创业,今年上海市首次设立了一个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需要的免费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培训中心的开支由政府提供。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将免费为大学生提供项 目风险评估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辖的“促进就业基金”,还专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担保,贷款最高上限达到5万元。
与此同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对大学生创业采取了政策倾斜: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但此项优惠不适用于建筑、娱乐和广告等行业。
目前,上海市创业培训中心已开办大学生创业培训班,共招收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等应届毕业生62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做实做细,上海市政府上半年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锻炼。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3、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信息网络。4、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
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机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只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给予补助。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本通知执行至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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