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的企业: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于申请的次月1日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国税发[2001]198号)
1、现有的工业企业:对现有的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可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国税发[2003]214号)
2、现有的商业企业:在 2004年6月30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二、新办的企业:
1、商业企业:
1) 新成立的商贸零售企业: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2)新成立的商贸批发企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3) 新成立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可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新成立的只从事出口贸易的外贸企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按上述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以后若要经营内贸企业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要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2、工业企业:
对新办的工业企业,办理完税务登记后即可向主管国税局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国税发明电[2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