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张中执字第93号通知书的异议
一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3)张中执字第93号执行案执行异议审查应当以裁定书形式裁定异议是否成立,不应当以通知形式决定“本院决定驳回你方的不予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xx市中级法院对(2013)张中执字第93号执行案执行异议审查依法应当以裁定书形式裁定异议是否成立。并且裁定书正文应当要叙事清楚,理由充分,援引法条需准确·具体·裁定结果要明确。由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申请人的申请,违规以通知形式决定驳回了申请人请求,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力剥夺了其法律赋予的复议权!
二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3)x中执字第93号执行案执行异议审查中,以通知形式掩盖了xx仲裁委员会xx仲裁字【2013】4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错误认定的事实。
xx仲裁委员会x仲裁字【2013】4号仲裁裁决书第6页“仲裁庭认为:上述证据1·证据2·证据3,与仲裁庭采信的司法鉴定结论矛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不应当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不予采信。”,仲裁庭应当对证据1 (2012年11月8日xx签字的粤海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证据进行司法鉴定而没有鉴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见常德市关于xx文字鉴定检验报告书只对证据2·证据3 进行了司法鉴定);更为荒谬的是xx仲裁委员会以未鉴定的证据确定为已鉴定的证据,虚假事实枉法支持丁的主张。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并没有以上情况审查,以通知形式掩盖了xx仲裁委员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错误认定,枉法裁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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